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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烟净化器设备制造业的现状

    编辑:杭州油烟净化器  添加时间:2014/3/31
      对于餐饮业油烟净化,环保部门以及油烟净化器设备制造行业自身均存在概念不清的现象,大部分人将油烟污染水平整体控制和解决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混为一谈,在这种模糊概念指导下可以说目前国内大部分地方对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基本上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

    工业污染和餐饮油烟污染的区别  

     环保部门习惯于将工业排污控制的模式直接套用于油烟控制,笔者认为有诸多不妥。虽然从本质上说工业大气污染和餐饮业大气污染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但污染造成的实际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工业污染通常造成的污染强度高,污染持续时间长,污染范围大,而且许多工业污染物排放往往采用逃避周边邻居感官觉察的方式,隐瞒排污事实,因此工业污染常常有被周边一般群众忽视的情况,对于工业污染排放控制,我们通常采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标准控制,达标排放即可视为合法;油烟污染影响范围小,油烟污染物对大气污染的强度和性质通常小于工业污染,污染发生的时间规律具有普遍性,但由于其排污口通常位于人口密集的商住区域,对居民的污染是显著的和实时的,导致污染投诉的概率和频率都远远大于工业污染;工业污染排放数量有限,排放位置相对集中,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口数量相对比较稳定,污染特点具有非常类似的行业特点,而餐饮业的类型、位置、规模变化是非常频繁的,每家污染物的排放特点差异极大,而且城市餐饮单位数量巨大,因此,用工业污染控制的方式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技术上操作困难,行政资源支持也是杯水车薪,这也是城市油烟污染投诉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

    现行的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在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避免油烟扰民,制定了禁止在无公共烟道的高层建筑底层开设餐饮单位的规定,这种规定虽然避免了油烟投诉,但毕竟有因噎废食的嫌疑,不客气地说属于另类不作为。这些规定虽然能部分避免新开设餐饮单位油烟扰民的问题,但是对于历史遗留的已经长期存在合法经营的同类餐馆则无能为力,既然存在即是合理,那么部分“下不为例”的同类新开餐馆如果获得批准,这样对整个地区餐饮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现行的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作为大气环境整体污染水平控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但是如果将其作为我们环保部门对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治理的唯一验收标准则必然会产生许多自相矛盾的问题。在针对油烟污染控制的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面临最急迫的工作恐怕主要是解决日常油烟扰民投诉的处理而不是对餐饮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油烟投诉者的主张往往是要求对餐饮单位油烟尾气中烟雾、气味、热气等扰民因素的消除,而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并未对这方面的规定可操作的具体参数,因而如果单纯采用国标而不制定更为严格和具体的地方油烟排放验收标准,环保部门对油烟扰民事件的处理必然陷入疲于奔命而无所作为的尴尬境地。

    油烟净化器设备制造业的现状

      在油烟净化器设备制造行业内部,绝大部分企业将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作为至高无上的执行标准,奉行“达标即合法”的基本原则,在行业内部低层次恶性竞争下,各种伪劣产品大行其道,广告、业务员满天飞,真正能为用户解决实际问题的厂家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几乎所有厂家都没有将“满足环保排放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拿国家标准来忽悠用户——只负责排放达标,不负责避免油烟扰民,钱到手就开始玩失踪!目前油烟净化设备制造业对于餐饮业来说,基本上处在一个被骂作骗子的地位,这种现象应该说与各级环保部门对油烟净化行业的整体管理模式有一定关联。

     油烟净化器整体现状堪忧,要改变现状,需要环保部门改变对油烟净化器产业的管理模式和对餐饮单位环保工程的验收与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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